陳明根、吳在權議員辦事處

[書面質詢] 陳明金--陳明金促追責漠視公共事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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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蹉跎20年的永寧廣場HR/HS地段的經屋項目,數度規劃、數度大型動工、數度停工、數度無法按期落成,雖在去年底,有關發展商再次對外宣稱該項目可在今年1月中竣工,但是時限早已過去,相關工程再次拖延又成事實。
針對該項目未按合同規定如期在2009年7月落成,房屋局解釋,由於勞動力不足、承批公司未能有效監督總承建商及因應最新法例而作的圖則修改等原因,令興建工程有所滯後,在承批公司提出具體的補救措施後,特區政府同意將土地的利用期限延長至2010年1月,倘項目再次延遲落成,特區政府定會嚴格執行承批合同的各項處罰。
 
發展商和房屋局公開的解釋和承諾言猶在耳,但是,1月已經過去,卻未見工程如期完工,市民亦不知道當局有無依合同執行罰則,有關部門和發展商也未就項目進度向社會做出解釋。
 
行政當局和建築企業訂定的房屋發展合同規定,建築企業承建公共房屋是回報行政當局給予的各種優惠和輔助,根據合約精神,行政當局有監督建築企業施工進度的責任和權力,而作為建築企業,除了履行有關的合約規定,還對公共事業建設負有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有關部門監督不力、措施不彰,相關發展商屢屢拖延工程進度、違反合約精神,是對公共事業的一種漠視,當局應調整思維,嚴格、果斷執罰,發展商也應該按照合同的要求,盡早完成工程的興建。
 
為此,本人提出如下質詢:
 
1. 永寧廣場HR/HS地段的經屋項目完工期一拖再拖,當局早前同意將土地的利用期延長至今年1月以配合該項目能如期完工,如今目標一再落空,對此,當局在決策時的具體依據是甚麼?對該項目是否能於今年1月完工,有無科學評估?一再失信於民,除了承批公司之外,政府當局是否需要負責?
 
2. 針對上一次的延期落成,有關發展商表示,由於工程未在合約訂定的期限內完成,政府已根據合約規定對其作出最嚴厲的警告和處罰,並已繳交相應的罰金。有關發展商的罰金是否已落實到位?罰金為多少?工程再次延期,監管部門是否應按承批合同的規定嚴格執罰?有關罰則的條款具體又是甚麼? 其實,處罰只是一種手段,對於輪候經屋的廣大市民而言,這並不是所想要的結果,工程如期完工,市民能早日上樓才是最重要的。當局將該經屋項目批給有關承批公司時,有無考慮到會出現一如房屋局所言,因“勞動力不足、承批公司未能有效監督總承建商及因應最新法例而作的圖則修改等原因”而導致完工期一再延誤的問題?問題一再出現,除了處罰相關發展商之外,當局善後工作的具體措施是甚麼?永寧廣場HR/HS地段的經屋項目何時才能真正完工?
 
3. 近日,運輸工務司司長出席立法會全體會議回覆議員口頭質詢時表示,當局正在修訂經屋法例,爭取在新一輪經濟房屋落成時完成修訂程序。當局將修訂經屋法例的時間表與新一輪經濟房屋落成時間掛鉤,兩者之間究竟存在何種關係?“新一輪經屋”具體指哪些經屋,是否包括永寧廣場HR/HS地段的經屋?該經屋項目落成時間一拖再拖,經屋法例的修訂會否也如同一轍一再向後推延,變得遙遙無期?結合過去經屋興建過程中所出現的種種問題,此次經屋法例修訂的主要亮點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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