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根、吳在權議員辦事處

[書面質詢] 陳明金--陳明金質詢官員調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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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政府頻繁公佈人事任免的行政批示,新一屆特區政府組建工作團隊,人事變動本屬正常之事,但是,有關已調任民政總署管委會副主席的印務局局長,現在局長職務又獲續任兩年的行政批示一經公佈,卻備受社會質疑。
根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中有關“職務調動”的規定,領導及主管級官員在委任期內,可隨時被調往其他部門,以臨時代理的方式執行與其職務狀況相符的其他職務,調動時間不超過一年。而原職出缺,可由其他人代任,代任期不超過十二個月。
新公職法引入職務調動以及將代任期縮為一年,立法原意是希望增加官員任用的靈活性,並試圖解決官員長期代任的問題。但是,上述實例說明在實際操作中並非完全如此,有關官員一身兼任兩個官職,是否意味著就算代理職務表現不太理想,仍可返回原職務,有關官員的仕途可謂高枕無憂?如此,是否表明特區政府官員任命制度本身帶有“能上不能下”的涵義?此舉是否會影響整個團隊的士氣?今次有關官員的調任和代任,雖可謂合法,但是否合理?
為此,本人提出如下質詢:
1. 俗話說“隔行如隔山”,面對眾多的人事調動,一些原本從事行政工作的官員被調往專業技術性非常強的領域,或是相反;一些政績平平的官員亦能升遷、調任;如此等等,引起社會對政府人事任免的質疑聲不斷,特區政府進行官員調配依據甚麼標準?是參考過往的政績,還是完全依賴上司的個人喜好,或是有一套科學的、具有廣泛認受性的評核機制?
2. 新一屆政府人事調整,當局應營造“能者居之”的氛圍,積極為新人創造公平的發展平台。政府組建新團隊採用調任和代任的方式,有否值得商榷的地方?調任其他職位的官員是否有保留原職的必要?若是,原因為何?政府有無評估有關代任的安排,會否對代任官員的工作積極性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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