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根、吳在權議員辦事處

[書面質詢] 陳明金--陳明金促降低設立業委會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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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廈管理方面,香港採用業主立案法團的制度,澳門則以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形式,讓業主自行解決大廈的管理事務。然而,香港立案法團的運作,相對比較成功,很多國家和地區經常前往香港學習取經,而在澳門,卻經常有市民抱怨籌組成立大廈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難,真正有效地運作更難。
由於《民法典》中有關分層所有權的規定,門檻太高,使得業主大會不易召集,運作效率較為低下,打擊業主的積極性。有關法律規定,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須至少提前十日以掛號信的方式召集;大會決議,需要以佔有份額超過分層建築物總值一半的所有人通過;且需要所佔份額至少為分層建築物總值1/10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要求,業主委員會才可就所指的事宜舉行會議。
而香港召集業主法團大會只需按規定通知業主,並不需要寄掛號信;業主大會採用相對多數決議制度,在斷定一個決議是否獲業主以過半數通過時,無須理會沒有出席會議的、沒有投票的、空白或無效的、棄權票,只計算有效的、贊成的和反對票的百分數,而非根據分層建築物總值的百分比來計算;且只要在不少於5%業主的要求下,即可召開並舉行業主大會。香港《建築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從操作層面上來看,設置的門檻較低,業主法團的運作也相對較順利。
同時,目前正在諮詢期的《都市建築總章程》,以及剛剛提交立法會討論的《禁止經營非法旅館》法案,今後這些規章和法律的有力實施都離不開大廈業主委員會的配合,按照香港的做法,政府甚至可對未遵照有關規定的業主法團進行起訴。爲了更好地配合相關法律的有效實施,特區政府也應該進一步完善分層所有權的有關規定。
為此,本人提出如下質詢:
1. 部分長期從事大廈業主委員會籌組和管理工作的小業主反映,有關的法律條款,不僅無法激勵小業主積極主動參與大廈管理,反而有打壓的成份。有關當局如何看待?比照香港《建築物管理條例》的有關標準,澳門《民法典》中有關分層所有權的規定,是否有修法的必要,以減少繁瑣的程序,降低門檻,提高效率?
2. 從成立業主委員會到運作實施,期間涉及眾多的法律問題以及複雜的行政程序,單憑業主之力,可能要走很多彎路,因此,當局專責部門對小業主的協助非常重要。然而,在過去,市民指負責出席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房屋局職員,只是擔當見證人或記錄者的角色,遇到問題無法提供實質的意見和幫助,且出席大會的職員,本身對大廈管理和法律的認識也差強人意,現在,房屋局高層人事更新,在協助大廈管理方面,如何改進過去的行政做法?香港業主在籌組法團的過程中遇到法律問題時,可到物業管理諮詢中心約見當值義務律師,免費徵詢法律意見,當局可否也適當增加法律方面的協助?

3. 新修訂的《都市建築總章程》以及《禁止經營非法旅館》等規章和法案的出台,都需要大廈業主委員會的大力配合,但是,澳門目前的私人樓宇已經設立業主委員會的並不是很多,政府會否通過積極的措施,鼓勵大廈成立業主委員會?同時,在一些與大廈管理有關的規章和法律的諮詢和討論期內,當局有無積極聽取業主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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