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程前發言] 陳明金--陳明金質疑《都市建築總規章》諮詢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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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初,土地運輸工務局公佈修訂《都市建築總規章》的諮詢文本,向全社會發出了一個信息,當局爲了取締非法工程、僭建物,將以重罰為主要手段,包括:違反禁令施工,需要負上刑事責任,非法工程最高罰款20萬元,並可能被斷水、斷電、斷氣以及“釘契”。由此,似乎表明,當局決心要剷除全澳的非法工程、僭建物。爲了達到這個目標,“殺手鐧”就是一味的重罰。以加強處罰為主的諮詢文本,一經推出,在社會上引起了好大的反響,公開的言論,雖然無人反對取締非法工程、僭建物這個大原則,但是,卻有好多人在批評諮詢文本、批評工務局。為甚麼會出現這樣的現象,其中的問題應該值得探討。
在任何法治社會,透過適當的法律手段,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絕對是應該的。但是,廣大市民,作為接受法律的主體,法律的廣泛認受性非常重要。如果所有的社會問題,只要嚴格法律、加強處罰,就能夠解決,那麼,作為執政者,根本不需要智慧。《都市建築總規章》涉及到澳門的千家萬戶、方方面面,加上澳葡時代留下來的歷史問題,是否只要加重處罰,就可以全部都解決呢?
根據諮詢文本的建議,如果有關的處罰明顯加重之後,對於廣大的小市民來講,可能會起到一定的阻嚇作用,新增的個案可能會有所減少,但是,對於長期存在的大量僭建物,有關的市民是否爲了政府的所謂鼓勵,爲了減少處罰,就會主動拆除自己一手搭建的房屋,這個是最大的問號。根據文本的建議,有關的市民,主動拆除僭建物,只能是少罰或者不罰,除此之外,工務局不會獎勵事主一間屋,個人利益面前,主動拆除的人究竟會有多少?
又如果,以目前工務局的執法水平同工作效率來看,面對他們自己都不知道有多少的僭建物,將來會不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工務局的人員周街望,看到热血传奇私服哪個不順眼,就下令拆哪個,造成執法不公,引起重大社會矛盾。道理好簡單,工務局的官員都是人,今日,下令拆除“東南大廈”的僭建物,“西北大廈”同樣有僭建物,爲甚麽不先拆除?
當局表示,在修訂《都市建築總規章》的過程中,參考了鄰近地區的經驗,這個鄰近地區究竟是指哪裡,當局並無說明。遠的不講,以香港為例,在取締非法工程、僭建物的過程中,主要是透過業主法團,但前提條件是,有關的法律比較健全,政府積極支持並主張建築物成立業主法團。在澳門,相關的法律嚴重滯後,在成立小業主委員會的問題上,政府的態度相當被動,造成今天的局面是,澳門大多數的建築物,都無成立小業主委員會,在這種情況下,要取締眾多歷史遺留下來的僭建物,我們首先不能夠照搬香港的經驗,否則,一廂情願的想法,缺乏科學根據,脫離實際,就可能“水土不服”。
當局強調,諮詢文本對工程的審批流程進行簡化,這一次,會不會又是紙上談兵?我好清楚的記得,運輸工務範疇的施政方針,08年講“簡化”,09年講“優化”,但講來講去都不“化”。09年施政方針辯論會前兩天,面對社會的質疑,工務局發出一張辦公室照片,好似圖書館,一大堆舊文件,並為此寫了一篇文章,公開登報,似乎要向社會說明,建築工程審批速度超慢,最大的原因是,這些問題都是前人留下的。事隔一年,工務部門的行政效率並無改善,“長命圖則長命批”,有些投資者,等不到,已經死了;未死的,爲了一些細小的工程,關埋門,無準照施工,好似做賊。講到這一點,我本人都覺得有點悲哀,我們口口聲聲講,澳門是一個國際城市,天天要同國際接軌,如此狀況,如何同國際接軌呢?
諮詢文本建議,進一步簡化對非法工程的通知程序,雙掛號信寄出後第三天,就當作完成通知,不論掛號信是否退回,不理當事人有無簽收。如此“簡化”,我不知道有多少人可以認同這個條款的公平性、合理性,但是,我想反問,如果市民認為工務部門工作有失誤,是否可以要求相同的效果,提交投訴文件後第三天,就可以當政府收到,就可以要求政府及時處罰?在申請工程準照時,是否可以要求同樣的效果呢?
我要強調的是,爲了配合澳門發展的需要,面對非法工程、僭建物,我們最終的目標是,如何採取科學有效的手段加以取締。有關法律的修改同出台,在爲了解決問題的同時,面對可能出現的社會矛盾,科學決策至關重要。法律只是解決社會問題的一種手段,科學執法,需要大智慧,相關的罰則,只是其中的一環,並不是我們共同追求的結果。工務部門的一些官員,如果不從根本上徹底解放思想,解決類似的問題,只改法律、法規,可能仍然是治標不治本。









